违反《广告法》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0元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06-01 14:08:41

        【科技在线】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3〕956号。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东市监处罚〔2023〕9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684048308
工商注册号 110000450034724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伽泰杰(Tejas Kirit Gala)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4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浏览当事人上述网站,发现其通过上述网站为其销售的Macbook Air产品发布广告,广告使用了“8核中央处理器 干活够爽快,用电省得狠。”“M1芯片拥有我们迄今打造的快的中央处理器。”等内容,并在页面右上角有“<广告>”字样。 经调查,上述页面为当事人为所售的Macbook Air笔记本发布的商业广告。Macbook Air笔记本搭载的M1芯片配备8核中央处理器,包括四个高性能核心和四个高效能核心。2021年10月,苹果公司推出了配备M1 Pro和M1 Max芯片的MacBook Pro。M1 Pro和M1 Max芯片搭载的是由8颗高性能核心和2颗高效率核心组成的全新10核中央处理器,运行速度相比M1提升高可达70%。 综上,案发时M1芯片配备的中央处理器并非为苹果公司打造的快的。你单位在配备M1芯片的Macbook Air和配备M1 Pro和M1 Max芯片的MacBook Pro同时销售的情况下,在Macbook Air产品广告中宣称其搭载的M1芯片“拥有我们迄今打造的快的中央处理器。”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及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核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5-24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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