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株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一株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光处罚〔2023〕公明43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一株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广告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罚款15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一株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HJ4MC4L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5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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