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贤汇康(湛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526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贤汇康(湛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具体信息如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贤汇康(湛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2MAC1B7JH9G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莫**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547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赤市监执一处字〔2023〕3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贤汇康-优唐 白芸豆牡蛎肽益生菌复合粉固体饮料”属于食品,销售的“在青春 冻干乳酸菌活菌抑菌片”属于消毒用品,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不属于药品。当事人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发布的“贤汇康-优唐 白芸豆牡蛎肽益生菌复合粉固体饮料”宣传广告以及在经营场所发布的“在青春 冻干乳酸菌活菌抑菌片”宣传画报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事实,广告费用为25260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26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26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09 |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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